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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订婚之后双方分手 男方诉返购房准备金及利息

发表于2012-08-18
王先生与于女士分手后诉至昌平区法院,要求于女士返还37万余元购房准备金及利息8000元。近日,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王先生今年50岁,他和于女士在2008年12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。2009年“十一”长假期间,两人到女方家订婚。王先生诉称,订婚时,他支付给女方2万元彩礼。之后,于女士又以结婚需要买房为名,劝说他将长春原有的房产变卖。变卖款项作为购房准备金,在2010年3月由王先生分两次给于女士。此外,自2010年5月起,王先生每月给于女士5000元用作续存购房准备金,一直到2011年4月共计57600元。谁知,2011年4月,于女士突然提出分手。王先生只好同意,但要求返还此前支付的计划购房准备金以及给对方的彩礼。

据了解,于女士今年39岁,是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经理助理,研究生学历。庭审中,于女士声称双方在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是同居关系。2009年11月她还流产。流产后,王先生主动保证说有充分能力在北京买套房子,并多次说买房子的事以及未来的生活不用于女士操心,他完全有能力养于女士和未来的孩子。并且在转年春天给于女士卡里存入了23万元,作为对此前两人生活花销的补偿以及今后生活的各种开支。至于王先生提到的其他几笔钱,自己从没有收到过。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目前,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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